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实验室常用加热设备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加热设备、设施发生安全事故,保障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教学、科研工作秩序,根据《广东工业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广工大规字〔2016〕23号)和《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实验室常用加热设备(含烘箱、箱式电阻炉(马弗炉)、高温管式炉、培养箱、电炉、电磁炉、微波炉、电吹风、热风枪、电烙铁,油浴、沙浴、金属浴、水浴等浴锅及明火电炉等设备)的安全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 各学院(部、中心、研究院)实验人员需提高实验室安全意识,加强加热设备的使用管理,加热设备的功率不得大于供电线路的额定负荷,杜绝违规操作,定期检查加热设备的安全状况及线路老化情况,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学校、学院(部、中心、研究院)有关职能部门。
第二章 烘箱、马弗炉、高温管式炉的安全使用与管理
第四条 烘箱、马弗炉、高温管式炉等加热设备禁止使用接线板供电。
第五条 烘箱、马弗炉、高温管式炉等加热设备应放置在通风干燥处,周围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品、气体钢瓶和纸板、泡沫、塑料等易燃杂物。
第六条 使用烘箱、马弗炉、高温管式炉的实验室须在周边醒目位置张贴安全操作规程和警示标识。使用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并做好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七条 烘箱、马弗炉、高温管式炉等运行期间,须有人值守(或每 10~15 分钟检查一次)。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开机过夜,须先向导师和所在单位报备,并做好必要的安全防范与应急处置措施。
第八条 烘箱内不得用塑料筐等易燃容器盛放待烘烤的实验物品,应采用搪瓷、不锈钢、玻璃、陶瓷等材料制作的容器盛放。烘箱内不得加热易燃易爆试剂,特殊情况确需加热时,必须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并向导师和所在单位报备。
第九条 烘箱、马弗炉、高温管式炉等使用完毕,应立即切断电源、拔出电源插头,并确认其冷却至安全温度才能离开。
第三章 加热浴锅的安全使用
第十条 使用油浴锅、沙浴锅、金属浴锅、水浴锅等加热设备前,应先加入适量的加热介质才能通电。
第十一条 在加热浴锅周边醒目位置张贴高温警示标识。
第十二条 加热浴锅运行时,禁止触摸内胆、板盖等部件,防止被烫伤。禁止向油浴锅、沙浴锅、金属浴锅等加入水、易燃易爆液体。
第十三条 加热浴锅使用完毕,应立即切断电源,拔掉电源插头。
第四章 其它加热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十四条 用电磁炉加热液体时,不可加得太满,以免液体沸腾外溢,损坏电磁炉。同时注意观察,避免干烧损坏。不要触摸电磁炉的灶面,防止烫伤。
第十五条 通电的电烙铁不使用时,应摆放在合适的烙铁架上, 防止烙铁头引燃物品或受到碰撞而损坏。
第十六条 电吹风、热风枪、微波炉、电磁炉、电烙铁等加热设备使用完毕,应立即切断电源,拔掉电源插头,并确认其冷却至安全温度。不得将刚使用完毕的电吹风、热风枪、电烙铁等收纳起来。
第五章 明火类加热设备
第十七条 实验室内原则上不得使用明火类加热设备,如确因教学、科研特殊需要,无法使用其它加热设备代替明火设备,须提前填写《广东工业大学明火设备使用审批表》,获所在单位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后,取得《明火电炉使用许可证》,才能在规定范围内使用。
第十八条 使用明火加热设备前,必须隔离易燃易爆物品,检查实验室配备的灭火器、砂桶等灭火设施。
第六章 加热设备的报废
第十九条 烘箱、马弗炉、高温管式炉等加热设备的使用年限一般为 12 年,如超期使用需经审批。对于超过使用年限或虽在使用年限内但已无法正常工作的加热设备应及时作报废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对于违反本细则或因管理不善、违规操作等造成安全事故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9年4月23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