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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业大学编外全职研究员、 副研究员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2018-04-13 16:06     (阅读)

总  则

第一条  为协助各重点平台和团队顺利完成学校高水平大学建设各项任务,学校试行聘用编制外全职研究员和副研究员。

第一章  岗位设置和聘用条件  

第二条  原则上研究员、副研究员的聘用岗位只限在省部级以上科研平台(团队、工程中心)、省级重点学科或其他急需大力发展的新兴学科中设置。

第四条  研究员一般年龄不超过55周岁并取得海内外知名高校或研究机构博士学位,在相关学术领域的研究能力或业绩不低于我校“百人计划”D类特聘教授水平,具有较强的自主科研工作和组织协调能力。

第五条  副研究员应聘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并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学术型人员的研究能力或业绩还不得低于我校“青年百人”A 层次人员同等水平):1.在海内外知名高校/研究机构取得博士学位并具有较强的科研工作能力(学术型)。2.在海内外知名高校或研究机构取得硕士学位并具有副高职称(学术型)。3.在海内外知名研究机构或企业有多年丰富科研实践经历,有国外高水平发明专利或掌握特殊技术的技能型人才(技能型)。

第六条  副研究员的聘用按工作经历、学术背景及研究成果
等分为学术型和技能型两类,每类按入职时成果情况各分为 A 层次和 B 层次两档。学术成果包括在本学科顶尖杂志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申请并获得海内外高水平发明专利、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获得省级以上学术奖励等。

第二章  工资待遇与资助

第七条  研究员和副研究员岗位实行年薪制(含工资、住房补贴、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及相关福利待遇等)。

第八条  研究员年薪为 35~50 万元/年,其中研究员年薪总额的 50%以上需由所在团队负责。年薪按月平均发放。

第九条  副研究员 A 层次年薪为30~35 万元/年、副研究员 B层次年薪为 25~30 万元/年,其中学术型副研究员年薪总额的 50%以上需由所在团队负责,技能型副研究员年薪总额的 70%以上需由所在团队负责。年薪按月平均发放。

第十条  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中个人部分由个人出资,单位部分由单位缴纳。

第十一条  学校提供科研启动费。研究员科研启动费为 30万元(文科类减半),副研究员 A 层次科研启动费 20 万元(文科类减半),副研究员 B 层次科研启动费 10万元(文科类减半)。用人团队或平台提供其他相应工作条件。

第十二条  在校工作期间,学校提供周转住房。如房源紧张则提供租房补贴。研究员租房补贴为 3000 元/月、副研究员租房补贴为 2000 元/月。

第三章  聘用程序、考核与聘期管理

第十三条  各学院根据学科发展情况,提出岗位设置理由、 岗位需求、岗位职责、任职条件、聘期具体工作任务,制定的具体工作任务需量化可考察,且不低于现行同类人员标准,由校学术委员会分委员会充分讨论后报人事处审批设岗。 

第十四条  研究员和副研究员招聘采用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由人事处在校园网或相关的招聘渠道发布招聘信息。面试遵循“谁聘用、谁负责”的原则,由学院院长、用人团队负责人和本学科专家 1 名、跨学科专家 2 名组成招聘小组。专家从学校职称评审专家库中抽取。

第十五条  考察方式可采用笔试、现场实际操作、问答等方式进行。招聘小组重点就应聘人员的科研能力、工程经验、实际操作水平进行全面考察,通过实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同意聘用票数达半数以上者,视为通过招聘。

第十六条  学院将拟聘用人员名单、个人资料、配套工资计划(含具体年薪)和面试记录等(包括纸质、电子版材料)报人事处,由人事处审核后报学校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  研究员和副研究员的聘期工作任务由用人团队(平台)确定,原则上任务不得低于校内同等级教授或副教授水平。

第十八条  副研究员、研究员需与人事处签订聘用合同。聘期原则上为 3~5年。

第十九条  研究员、副研究员每年度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年度考核、聘期结束前 1 个月进行届满考核。副研究员和研究员需填写期满总结报告,并由学院院长、聘用团队负责人和本学科专家 1 名、跨学科专家 2 名组成考核小组对其聘期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为是否续聘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等待遇,不得长期不出勤、不在岗却由单位违规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人事处严格把关合同的签订、监察处负责实时督察。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相关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6月 22 日起结合《广东工业大学学校雇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编外全职副研究员、研究员岗位设置申请表
             2.编外全职副研究员、研究员招聘情况记录表
             3.编外全职副研究员、研究员团队学院意见表



附件【《广东工业大学编外全职研究员、副研究员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广工大规字〔2017〕24号.pdf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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