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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业大学项目聘用编外人员管理办法
2018-04-13 15:56     (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学校人员管理,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办学效益,加强对我校各类单位或团队自行聘用工作人员的管理,保障用工单位和项目聘用编外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广东工业大学合同工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单位为了更好地完成所承担的科研项目、建设项目按一定工作期限聘用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  岗位设置基本原则

第三条  项目聘用编外人员岗位由用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自主设立,自行解决用工费用。

第四条  项目聘用编外人员原则上实行劳务派遣制度。聘用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工作岗位与聘期岗位任务等内容并派遣至我校用工单位所需岗位工作。
聘用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是法律上的劳动关系,受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用工单位与聘用人员是劳务关系,不列入事业在编职工编制范围。
项目可聘用全日制编制外人员,也可聘用非全日制的编外人员。非全日制人员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

第五条  用工单位可自行选录符合条件的项目聘用人员,也可通过学校招聘网站发布招聘信息,招录合适人选。

第六条  项目聘用编外人员的工作内容必须与支出费用的项目业务范围和内容直接相关。人员经费支出符合项目经费支出规定,并有足够经费维持支出,否则不予聘用。若一个项目经费不能完全负担所聘人员费用的,可以由多个项目合并支付,并在申请岗位时一并申报。新增项目,需要临时聘用人员的,必须履行重新招聘程序,经批准后聘用。

第三章  岗位聘用条件、组织和程序

第七条  上岗基本要求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持有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三)有从事岗位工作所需的学历、任职资格条件和实际工作能力。
(四)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的项目聘用人员,男性年龄不超过55岁,女性年龄不超过45岁,禁止招用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所聘岗位工作(经本校医院或广州市二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六)聘用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聘用程序
(一)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项目研究及建设范围设置岗位。  
(二)用工单位提出聘用申请,填写《项目聘用编外人员需求申请审批表》(附件1),审批范围包含申请全日制岗位和非全日制岗位。审批表先交由项目学校管理部门、财务处核准后,交人事处审批。
(三)学校授权人事处代表学校对项目组提出的岗位需求申请进行审批。
(四)对于通过审批的岗位,项目组可组织招聘工作,招聘信息应包含招聘岗位、招聘数量、招聘条件及岗位工作职责等内容,自行组成招聘面试小组(三人及以上),自行组织招聘工作,通过考试包含但不限于面试、笔试、现场考察等形式,确定拟聘用人选。招聘结束后填写《项目聘用编外人员招聘考试情况记录表》(附件2),并将结果报所在单位审批,所在单位对拟聘用人员有否决权和建议再考察权,经单位批准后公示结果。
(五)用工单位将《项目聘用编外人员招聘考试情况记录表》及规定的材料报学校人事处办理员工入职手续,并按聘用合同期限将合同到期解除所需经济补偿金预交学校财务处,预交时按合同聘期一年预交一个月协议工资计,实际支出后多退少补。如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多支付经济赔偿金的,项目组应根据财务处通知缴费单据支付。

第九条  项目聘用人员日常管理
(一)用工单位需指定固定工作人员对单位内项目聘用人员进行日常管理。
(二)日常工资管理。每月根据员工的出勤,计算其应发工资并填写《广东工业大学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发放表》,经用工单位负责人签名盖章后报送人事处,人事处审核后送省人才市场发放。一般每月15日前发放上月工资。聘用的非全日制人员劳务费,首次发放时报人事处备案,以后可直接报财务处发放,约定的发放标准不得低于当年度广州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全月发放不得超过96小时。
(三)项目聘用人员所需费用由项目经费支出,人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自聘用工发生的工资、加班费、项目聘用人员单位部分社保费、单位部分公积金、经济补偿金以及支付给派遣公司的管理费等用工成本。
(四)用工单位在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下,可根据岗位特别要求依法制定有关劳动安全、劳动纪律、考勤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管理办法,并应主动将管理办法向项目聘用人员公示或书面告知。
(五)用工单位负责对项目聘用人员进行思想教育、岗位培训、工作考勤、年度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六)自用工之日起,建立项目聘用人员花名册备查。
(七)聘用人员的变动(上岗、离岗等)须及时通知人事处及派遣公司、及时变更工资、社保等。如因未及时上报而产生社保费补缴滞纳金的,由用工单位承担;项目聘用人员已离职,用工单位未及时上报减员,产生社保费或缴存公积金费用的,由用工单位承担。

第四章  工资 保险 福利 考核

第十条  项目聘用人员的工资待遇
(一)定薪原则:可参考学校雇员同级人员收入水平和学校的实际用工成本综合确定,并根据学校雇员的收入变化和广州市同行业平均收入水平变化而作相应调整。
同时,也可采取协议工资制,由用工单位与应聘人员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
(二)项目聘用人员工资结构可包含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年终奖励。
岗位工资:体现为任职资格、所承担的工作内容重要性和难易程度等。主要根据个人学位、工作经验和职位来确定。
绩效工资:体现为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绩效工资包括绩效奖金、加班工资等。加班工资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
年终奖励:年终奖励可参考雇员年终奖励办法。年终奖励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每年1月发放一次。当年度在校工作不满1年或没有参加当年度考核的,按在校实际工作月发放。年终奖励标准由用工单位自行确定。

第十一条  工资支付管理
用工单位建立工资发放制度,明确具体工资计发办法,具体应包含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及奖惩等条款,并需向项目聘用人员明示。项目聘用人员工资按工作日计算。
(一)工资计算以月为计算周期,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日工作时间为8小时。日工资、小时工资折算公式为:
日工资额=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额=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二)首次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在约定的试用期内,执行试用期工资标准。试用期工资一般不低于岗位工资标准的80%。
(三)旷工期间停发工资。
(四)因工负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工资不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院诊断书确定,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伤情严重的,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五)患病或非因工受伤需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须有学校医院或二甲以上医院休假证明。绩效奖金按实际工作日计发,岗位工资按下列标准计发:病假超过5日并在30日以内的,岗位工资按90%计发;病假满30日未满90日的,岗位工资按70%计发;病假满90日未满180日的,岗位工资按50%计发;病假满180日,休假期间按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线发放生活补贴。
(六)请事假的,工资按实际工作日计发。
(七)依法享受国家规定假期待遇。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哺乳假期间,岗位工资照发。
(八)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工作报酬。加班时间应在国家规定时间内。
(九)按照国家和广东省、广州市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5%)。用工单位通过派遣公司为项目聘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中单位应缴纳部分,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中个人应缴纳部分由派遣公司从个人收入中按规定比例代扣代缴。

第十二条  工资晋升和考核
(一)岗位晋升
项目聘用人员可采用学校雇员的岗位晋升方式,也可自行约定晋升方式。
(二)年度考核
项目聘用人员必须参加用工单位年度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思想品德、工作业绩、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等。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由用工单位主管领导或项目组负责人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年度考核基本合格的,用工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项目聘用人员年度考核结果报人事处,用工单位依据年度考核结果,适当发放年终奖金,费用由用工单位承担。

第五章  合同的签订、解除与终止

第十三条  合同签订
所有项目聘用编外人员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杜绝非法用工。   

第十四条  合同解除
(一)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所聘岗位要求的。
2.严重违反学校和所在单位规章制度的,或严重违背学术道德、违反学术规范的。
3.严重失职、渎职,营私舞弊,或违反工作规定、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给学校和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
4.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5.一年内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6.因个人原因申请出国(境)工作或学习,或未经学校和所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7.合同期内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8.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学校和所在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9.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其它非法手段,使学校和所在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合同的。
10.以欺诈手段提供虚假个人资料的,包括但不限于: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资格证明、体检证明等;应聘前患有精神病、传染性疾病及其他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未与前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隐瞒事实的;对前用人单位负有竞业限制义务未声明的。
11.行为不端,给学校声誉造成重大损失的。
12.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被劳动教养的。
1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所在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1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与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其中第13~14项情形,学校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解除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在单位的。
2.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所在单位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出现,合同可终止:
1.合同期满。
2.所聘项目被终止或撤消,导致该项目无法继续执行。
3.所聘项目负责人离校,导致该项目无法继续执行。
4.受聘人员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受聘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聘用期限
项目聘用人员的聘用期限原则上需等同于项目剩余周期,或略大于项目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10年。项目聘用合同只签订一次,不续签。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用工单位因违反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规定而引起法律及赔偿责任,由用工单位承担。监察处和人事处将不定期对项目聘用编外人员在岗工作情况进行查检,严禁所聘用人员不在岗工作领取报酬等非法行为,学校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用工单位的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5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附件1、2 项目聘用编外人员需求申请审批表+项目聘用编外人员招聘考试情况记录表.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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