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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工业大学实验室气体钢瓶管理规定
2019-04-04 15:28     (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实验室气体钢瓶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保障广大师生身心健康,优化实验室环境,保证教学、科研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73号国务院令)、《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本规定不适用于盛装溶解气体、吸附气体的气瓶,灭火用的气瓶,非金属材料制成的气瓶,以及运输工具上和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所有在我校管理范围内使用的气体钢瓶均适用于本规定。

第二章  气体钢瓶的采购和验收

第三条  实验室购买气体钢瓶,需经由各单位审批,然后按学校招标采购程序购买。

第四条  气体钢瓶到货后,实验室需对所购钢瓶进行验收确认,对存在如下安全隐患的气瓶不得搬入实验室:

(一)气瓶漆色、充装气品名字样不清的;

(二)气瓶安全附件不全的(如:没有气瓶安全帽、防震圈);

(三)气瓶瓶体和瓶阀沾有油污的;

(四)充装液化气体的气瓶,充装过量的;

(五)气瓶钢印标记不全或不能识别的;

(六)未实施定期技术检验的。

第三章  气体钢瓶的搬运与存放

第五条  搬动气体钢瓶时,要带上气瓶安全帽,轻拿轻放,防止摔掷、敲击、滚滑或剧烈震动。搬运气体钢瓶时,一般用钢瓶推车,严禁手抓开关总阀移动,切勿拖拉、滚动或滑动气体钢瓶。近距离(5m内)移动气瓶,应用手扶瓶肩转动瓶底,并且要使用手套。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适当的安全方式搬运。

第六条  存储场所应通风、干燥、防止雨淋、水浸,避免阳光直射,严禁明火和其它热源,不得有地沟、暗道和底部通风孔,并且严禁任何管线穿过。存储可燃、爆炸性气体气瓶的存储场所内照明设备必须防爆,电器开关和熔断器都应设置在存储场所外,同时应设避雷装置。对于有毒、易燃易爆气体的存放点,应安装气体监控报警装置。

第七条  气体钢瓶必须标明气体种类、纯度、采购日期、初始压力。混合气体需额外注明气体组成。气体钢瓶存放时需分类分处存放,严禁可燃性气体钢瓶和助燃性气体钢瓶混放。可燃性气体钢瓶和助燃性气体钢瓶周围不得有可燃物品、油渍及其他杂物。严禁乙炔气体钢瓶与氧气气体钢瓶、氯气气体钢瓶及易燃物品同室储存。氢气气体钢瓶与氧化性气体钢瓶、其他易燃易爆气体钢瓶以及可燃性物质的间距不应小于8米。

第八条 气体钢瓶应直立存放,用栏杆或支架等方法加以固定或扎牢,禁止利用气体钢瓶的瓶阀或头部来固定气瓶。固定或扎牢应采用阻燃的材料,同时应保护气体钢瓶的底部免受腐蚀。禁止将气体钢瓶放置在可能导电的地方。气体钢瓶(包括空瓶)存储时应将瓶阀关闭,卸下减压器,戴上并旋紧气瓶帽,整齐排放。空瓶与实瓶应分开存放,并有明显标志。

第九条  实验室内不过量存放气体钢瓶,每间实验室所存有毒、易燃易爆气体钢瓶数量不得高于五瓶。严禁在走廊和公共场所存放气体钢瓶。

第四章  气体钢瓶的使用

第十条  气体钢瓶上选用的减压器要分类专用,安装时螺扣要旋紧,防止泄漏;开、关减压器和开关阀时,动作必须缓慢;使用时应先旋动开关阀,后开减压器;用完后,先关闭开关阀,放尽余气后,再关减压器。切不可只关减压器,不关开关阀。使用气体钢瓶时,操作人员应站在与气瓶接口处垂直的位置上。操作时严禁敲打撞击,并经常检查有无漏气,应注意压力表读数。

第十一条  操作易燃易爆气体钢瓶,应配备专用工具,并严禁与油类接触。操作人员不能穿戴沾有各种油脂或易感应产生静电的服装手套操作,以免引起燃烧或爆炸。

第十二条 实验室内气体钢瓶应远离明火、热源,确需进行明火实验时,明火与钢瓶的距离应大于10米(确难达到时,应采取有效隔离等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 供气管路需选用合适的管材。易燃、易爆、有毒的危险气体连接管路必须使用金属管,其中乙炔、氨气、氢气的连接管路不得使用铜管。气体管线应整齐有序,不得直接放置在地上,并做好标识。对于存在多条管路或外接气源的实验室,应绘制、张贴气体管路布置图。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设备或系统管路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

第十四条 气体钢瓶内的气体不得用尽,应按规定留0.05MPa以上的残余压力。可燃性气体应剩余0.2MPa~0.3MPa,氢气应保留2MPa,以防重新充气时发生危险。

第十五条 严禁使用没有相关合格信息的气体钢瓶;气体钢瓶若有缺陷、安全附件不全、已损坏,不能保证安全使用时,须立即停止使用。

第五章  气体钢瓶的管理

第十六条  各院(部、中心)按气体的性质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在实验室张贴气体钢瓶使用制度。钢瓶使用管理按“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执行,各院系和个人对所领用钢瓶负有维护和保养的责任,操作要认真仔细,按操作规程执行,远离明火。如因使用不当发生事故,或因保管不善损坏、丢失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领用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为防止气体钢瓶安全事故发生,各院系应对实验室使用气体钢瓶实行登记管理,登记内容包括领用日期、气体名称、钢瓶编号、实验室名称、领用人等。

第十八条  建立气瓶日常检查制度。检查内容如下:

(一)气瓶的外表涂色和警示标签是否清晰可见;

(二)气瓶的外表是否存在腐蚀、变形、磨损、裂纹等严重缺陷;

(三)气瓶的附件(防震圈、安全帽、瓶阀)是否齐全、完好;

(四)气瓶的使用状态(满瓶、使用中、空瓶)。

(五)检查气瓶是否超过定期检验周期。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如二氧化硫、硫化氢等),每二年检验一次;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如空气、氧气、氮气、氢气、乙炔等),每三年检验一次;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氩、氖、氦等),每五年检验一次。超过检验期限的气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进行检验。

第十九条  各院(部、中心、研究院)应建立安全教育制度。组织教师、实验室技术人员、学生参观和学习,在实验室张贴各种安全标志和警示语,编写与发放安全学习材料,举办讲座,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营造实验室安全文化氛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4日起实施,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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